解析:
在山东省司法实践中,对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罪犯进行量刑时,所遵循的法律依据通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根据这一法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以追逐竞驶为目的,且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在大多数情形之下,此类行为将被判处1至6个月的拘役刑罚,并且需要同时承担罚款的责任。
至于具体的刑期长度及罚款金额,则需根据犯罪者的情节严重性、是否具有前科记录,以及其行为所引发的社会影响等多重考量因素来作出全面分析与判断。若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其面临的刑罚也有可能相应地加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