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直接折抵相应的刑期。在此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犯或者被告在被实施刑事拘留期间已经度过了部分时间日历,那么在最后由法院作出的判决中所涉及的刑期,应将该部分时间予以相应地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