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山东地区,对于涉及危险驾驶罪行的量刑准则是按照全国统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予以确定的。
其中,危险驾驶罪的范畴涵盖了诸如醉酒驾车、无视交通规则进行车辆追逐竞赛等一系列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于此类罪犯的定罪量刑为拘役并处以罚金的处罚方式。
然而,具体的刑期以及罚金数额会根据犯罪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方的事后悔悟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由当地法院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