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涉嫌盗窃犯罪的被告案件中,若被告人经济状况窘迫以至于无法独立承担委托律师费用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明确规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在得知情况后主动通知相关法律援助机构派遣专业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工作。在此前提下,所有涉案的盗窃罪被告人均依法享有申请并借助法律援助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