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刑事拘留事宜的公安机关办理流程基本上涵盖了如下几个环节:
首先,当公安机关发现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疑似犯罪行为人后,必须立即展开调查立案工作。
紧接着,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相关人员实施拘留措施,则须依法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同时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案卷资料以及相关证据一并移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而人民检察院则需在收到上述文件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就拘留申请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若获得批准,公安机关便有权执行拘留行动,并且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通常情况下,拘留期限设定在十日至十四日之间,但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七日。在这一阶段中,公安机关仍需持续开展侦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涉案人员采取逮捕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