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您询问的湖南侵占罪的现行立案准则,我们给出的参考依据主要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侵占罪所作出的详细明文规范。侵占罪,作为一种犯罪形式,通常指行为人在他人自愿委托其进行保管的财物中擅自据为己有,且数量达到足以引人注目、使他人感到严重不满的程度,同时面对所有者的返还请求持有抗拒态度,或者拒绝将所占有的财物归还给所有者。
至于具体的金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司法解释,各地区的具体执行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如果您想了解湖南地区的具体数额,请查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文件以获取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地方性的具体标准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我们强烈建议您向当地的律师寻求帮助,或者查阅司法文件以获取更为精确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