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中,律师一般情况下可以多次与被告人会面,这并未设定确切的上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在满足特定的法律程序前提之下,律师便有权自行决定何时安排与被告人的会谈交流。通常情况下,在被告人被采取拘留或者逮捕措施之后的第48个小时之内,律师就应当完成首次会见工作。此后,律师可以依据案件的实际发展状况以及辩护工作的需求,随时提出申请并安排与被告人的会面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