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侵占、职务侵占以及滥用职权等特殊犯罪类型时,法律中会涉及到如何判断该类案件中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完成以及是否已经真正取得了犯罪所导致的利益成果。在这其中,受贿罪的未遂和既遂判定,更是需要综合考虑相关行为主体是否成功地实现了贿赂意图,首尾连贯地执行完整个收受过程,实际地接收到贿赂物品,以及他或她是否已经对这些财物产生了实质性的控制权。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受贿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然而,对于具体的未遂和既遂的区分,还需要参考《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犯罪未遂的详细规定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