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案件调查与起诉过程中的拘留阶段,律师的接洽访问对于被告方当事人来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律师可以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意见,从而维护被告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当侵害,同时也能够帮助他们正确理解并接受相关的指控事实。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指导被告方当事人如何行使他们的沉默权以及辩护权。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可以与负责案件调查的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以便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利于被告方当事人的无罪、罪行较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证据线索,甚至有可能申请改变现有的强制性措施。
最后,律师的在场也有助于预防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切实保护被告方当事人的基本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