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与假释属于两类截然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刑罚执行方法。取保候审作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临时性释放措施,被赋予了在法院判决宣告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必须由其提供担保人或者向司法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此来确保其能够随时听从司法机关的召唤。而假释,则是针对那些已经开始服刑,但尚未达到刑期结束期限的罪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给予他们提前释放的机会,然而,在获得假释之后,这些罪犯仍需要在社会上接受一段时间的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两部法律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并不存在从取保候审直接转变为假释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