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毒品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否具备被准予取保候审的资格,通常需依据其所涉罪行的严重程度、犯罪行为对全社会造成的危害及是否契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若犯罪嫌疑人并未表现出试图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的倾向,同时也不存在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的可能性,并且根据其可能面临的刑罚,并不属于无期徒刑或死刑范畴之内,那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便可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针对那些涉及重大毒品犯罪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采取更为严谨的态度来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