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自首时限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直至被检察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前的任何时段内,均有权主动向司法机关投降自首。这种行为很好地反映了被告人的懊悔之心和改过意向,或许能为其获得一定程度上的量刑宽大处理提供有利条件。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在确知自身违法行为已被揭发之后,能够真诚地主动投案,并且如实地交代自己所犯下的全部罪行,便可视为自首。对于那些愿意自首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尤其是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案件,甚至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