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交纳费用以期赎回被羁押者,实际上并非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取保候审"制度。此项制度乃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实施的一类强制措施,该举措赋予了犯罪嫌疑者在缴纳一定量的保证金或是寻求担保人的支持之后,有权利暂时解除自身对刑事诉讼的妨碍,从而摆脱看守所的拘禁束缚。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而非仅仅局限于"赎回被羁押者"这一狭隘层面。关于是否给予取保候审的决定,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状况来做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