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明文规定,那些受到限制人身自由且判期三年以下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若在狱中其犯罪情节始终较轻,同时存在真心悔改之行为迹象,并且不会再次犯罪而给社会带来严重风险隐患,我们常说的宣告缓刑,也就是以一种更为宽松的矫治方式进行改造教育,以使他们能够重新走向社会,摆脱犯罪分子的身份。然而,如果这样的罪犯最终被判定附加刑罚,那无疑他们仍将面临现实的坐牢问题,因为附加刑罚必须立即执行。换句话说,就算得到缓刑的机会,但是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判罚已经明确规定附加刑罚,那么相对应的罪犯还得遵照执行这些附加刑罚的要求,此乃责任所在。那么,前科罪犯是否需要坐牢,这个复杂问题由诸多方面决定,例如犯罪情节轻重、罪犯是否真心忏悔、有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以及宣告缓刑之后能否为社区带来正面积极的影响等等。所以,若能满足这些要求,是可以通过宣告缓刑来避免坐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