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明确规定,当保险公司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之后,将无权向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进行追偿。这就意味着,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害方有权得到双重的赔偿权益,而保险公司不能以已经对责任人进行了赔偿作为抗辩理由。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您的女儿极有可能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因此,我们建议您要求保险公司全额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