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债务追讨的司法程序中,为了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的同时,将其承担的法律服务费用——即律师费——优先予以支付。关于律师费的具体收取方案,通常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后共同决定的,可能采取按案件数量计费、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或者按时长计费等多种方式。若债务人拥有充足的财产用以清偿债务,那么律师费理应从该等财产中优先获得受偿;
然而,若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债务,则律师费可能需在债务人所负全部债权中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