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阐述,受贿罪乃是指在职公共官员以其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财务或是非法建立不当财务关系并从中获取好处,而这种行为被法律明确规定是一种故意犯罪。在此情况下,在职公共官员对自身所进行的此类行为所造成的风险和影响怀有明晰且清醒的认识,即他们明了自身行为是借助于职务之便获取金钱财物,并以此谋求个人或其他授权人的利益。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回归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中有关故意犯罪的定义之中。在职公共官员在实施此类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发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后果,但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些后果的发生,从而构成了犯罪。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受贿罪是一种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