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借款人未能按照双方所共同达成并明确约定的期限,全额履行清偿本笔借款的义务,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以及第六百七十六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债权人(即贷款人)有权请求该借款方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同时附加请求逾期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如若借款方持续拖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即贷款人)可依据法律程序,全面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被告(即借款人)退还所有借款本金并偿付相应的逾期利率。在此过程中,倘若借款合同中有涉及到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条款,债权人(即贷款人)亦有权依据合同内容,向被告(即借款人)索取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最后,假如借款方确实具备还款能力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即贷款人)还有权申请法院对借款方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