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所明定之规定,对贩毒犯罪行为的严厉程度进行裁量的主要参考因素为毒品种类及其相应的数量。无论在关于走私、贩卖、运输还是制造毒品方面,都应当严格追究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然而,在针对特定种类毒品的情况下,譬如鸦片、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冰毒)达成明确的量化限制条件后,超越此限制便会导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具体而言,若涉及到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的鸦片超过了10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了50克,或者出现其他毒品数量巨大的情况,那么涉案者将会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惩罚,同时还需承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附加刑罚。而对于毒品数量相对较大的情况,例如鸦片在200克至1000克之间,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在10克至50克之间,涉案者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至于毒品数量较小的情况,如鸦片不足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足10克,涉案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金;倘若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另外,对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参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行为,将予以从重处罚。对于多次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且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将予以累加计算。总的来说,贩毒罪的严重程度判定标准主要取决于毒品的种类与数量,以及是否存在诸如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贩毒、以武力掩护贩毒等加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