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秘密性乃是指此种信息未经公开披露且无法通过公共渠道轻易获悉,这就是商业秘密有别于其它普通信息的独特之处。在此我们所提及的公开渠道通常涵盖诸如公开发表的文章期刊、合法销售和使用、反向工程领域以及不慎泄露的口头情报等范畴。其秘密性内涵不止局限于该信息无法通过公共渠道直接取得,更进一步指代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不得以违背诚信经营原则的方式获取此类信息,比如违反合同条款、违反保密规定等等;此外,知晓该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亦仅限于极少数特定人群,例如企业内部的相关员工以及企业外部的原材料供应商等。
2、具备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的另一重要特征,即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效益以及竞争优势,这正是商业秘密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其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若无此价值,即便该信息满足商业秘密的其他所有条件,法律亦无需对其提供保护。
3、实用性则主要体现在该项技术能否投入实际生产应用,能否有效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那些过于抽象的理论概念和原则,若无法转化为可操作性的具体方案,便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4、保密性则要求权利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强烈的保密意识,并针对相关信息采取了恰当的保密措施。这些保密措施既包括各类“硬件”手段,如将相关文件存放在安全的保险柜内、安装电子眼进行监控等,也包括各种“软件”策略,例如制定严格的保密规章制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等。然而,法律对于保密措施并未设定明确的标准,只需达到合理的程度即可。至于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达到了适当的水平,应当依据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