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转为铁路检察院处理的问题,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条款进行阐述。依据该法第79条,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时间限制为不超过12个月以及6个月,并且应在上述期限期满之际立即解除。倘若取保候审需要转向铁路检察院,很有可能涉及到案件管辖权的变更或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的持续推进。此类事项往往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并作出决策。若需解除取保候审,则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及其关联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