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正常状况下,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持续过程中所负出的债务,如果系以个人名义并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通常并不被视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这时另一方便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如果有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此种债务实际上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了夫妻俩的共同意愿和表达,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不再例外,另一方也必须要共同对这笔债务负责。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某夫妻中的其中一人为了购买房产而背负了过高的债务,但他们在购房之后仍然选择住在这个房子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能就需与债务人共同分担此项负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