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当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连续被拘押满三十七日后,倘若司法机关未批准对被告人实行逮捕,公安机关便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变通处理,将其释放。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将会依法办理相关的解除羁押手续,如起草释放通知书、公布释放决定以及将释放通知书送至被拘留者手中。在被拘留者获得释放之际,他们需要归还所有在拘留期间所持有或使用的财产及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