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债务拖欠争议案件中,倘若债权方向司法机构提交了申诉,并请求实行财物扣押保护,那么司法机关是有权冻结被告方银行账户的。在此过程中,法院需基于多个方面的考量后,方才决定是否颁布冻结禁令,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拖欠额度、被告方履行支付义务的预期及能力以及原告方所能出示的支持其主张的各类证据等等。若法院经过慎重权衡后,认定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保障未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具有必要性,便有可能依法作出冻结被告方银行账户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