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执行程序实施过程之中,唯有在申请追加之理由得到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方能将其配偶增列为被执行人。
然而,执行法院应对自收到正式书面申请之日起,至六十个自然日之内以此作为裁断依据,若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之要求,进一步依法做出变更或追加的裁定;反之,若理由未能得到充分证实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则应依法做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同时,对于任何对此裁定表示异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以及其他执行当事人,均可据此提出申诉进行复议,以求公正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