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即便在拍摄照片并非用于商业用途之际,仍有可能涉及到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问题。例如,通过丑化、污损或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手段,可能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另一方面,在未取得肖像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使用或公开展示其肖像的行为,同样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