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之相关法律法规记载,凡在该法规定的情境下发布了虚假广告,从而导致消费者对于所购买商品或所接收服务产生误解或被欺骗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实质性损害时,该行为的广告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在此种情况下,广告经营方、广告发布者无法提供出广告主的真实姓名、详细地址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消费者有权要求广告经营方、广告发布者先行进行赔偿。尤其针对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一旦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失,其广告经营方、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均需与广告主共同承担相应连带责任。针对前述情况之外的虚假广告,若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则其广告经营方、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只要已了解或应该了解广告为虚假内容,仍然从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进一步作出推荐甚至证明的,也应当与广告主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