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当车辆轮胎出现破坏时,并不会得到全额赔偿。原因在于,汽车的轮胎被视为日常磨损的消耗品,在其使用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损耗。因此,若因意外事故导致轮胎需要更换,保险公司在受理索赔请求时,无法按照全新的轮胎价值进行全额赔付,通常会扣除30%作为补偿金额。
然而,若肇事方为机动车且应负事故责任,那么作为受损一方的车辆损失(包括轮胎损失),可由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交通保险范围内进行全额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如在完成交强险赔偿之后仍有剩余损失,则由对方或其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相应赔偿。反之,若肇事方为机动车但无须承担事故责任,则受损一方的车辆损失可由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交通保险范围内全额赔偿100元人民币;而其他的车辆损失则由受损一方自行承担。若受损一方的车辆已购买车损险,则自身所承担的部分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此外,许多保险投保文件中的免责条款均明确指出,轮胎(包括轮毂)单独损坏不在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之内。在当前的车险市场环境下,轮胎理赔的确是车险领域的一大盲区,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将轮胎单独破损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以此为由拒绝提供理赔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