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性质进行了明确界定,该法律概念被称之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名并不以行为人从中谋取经济利益作为必要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只要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服务,不论其是否具有盈利动机或目的,均有可能触犯本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