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撤回案件后是有可能重新启动立案程序的。若先前撤销案件的根本原因在于证据不足或是其它程序性瑕疵,而后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又意外发现了新的、更为有力的证据,或者是出现了某种新状况满足了立案的具体标准,那么便可考虑重启立案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