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产交付问题,理论上讲,业主有权利选择延缓接收新房。然而,此举须依据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倘若该房屋尚未达到交付标准,法律规定之下,业主或许有权延迟接收新房。但是,若业主在有关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期限内,并无合理原因拒绝接收新房,那么业主将被视为已实际接收新房,并需依照已接收新房的标准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因此,这无疑会给业主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