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时,通常情况下无需对前任法定代表人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进行追责。因为法人本身便具备了民事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独立地享有自己的民事权益以及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在法人代表发生变更之后,一般会由新的法人来承担起之前的债务责任,这与法人代表个人并无直接关联,故而也不会涉及到对其个人财产的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