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关系中,若其中一方未经其配偶知晓或同意即为第三人提供担保,则该种行为的效力通常认定为生效。在此种情形之下,作为提供担保者的那位,其行为属于以自身身份独立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本着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相关的担保责任通常应由提供担保者的个人财产来承担,而非涉及到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倘若担保所带来的收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