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房屋逾期交房的情况,您有权向开发商提出正式的催告。若在催告发出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能如期交房,那么您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其对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依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若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合理期限的催告后,双方仍未按约履行义务,则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该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
然而,如果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作出任何约定,那么在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视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从权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若逾期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