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上一年度本公司(包括退休员工)所有员工工资总和的百分之六进行缴纳;在职员工需要自行承担上一年度自己的工资总收入的百分之二进行缴纳,而在办理了退休手续之后的第二个月份开始,退休人员无需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若退休人员所占总体员工比例超出市相关部门设定的规定,将根据市里公布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及员工的年平均工资低于全县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则需以全县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础计算保险金额;反之如果高于全县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以全县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准计算。
关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每名员工和退休员工都需要按照每年120元的固定标准进行缴纳,其中七成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承担,剩余三成则由员工个人承担。对于初次参与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整年的标准全额补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