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的必要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原理上,如果雇主与员工之间达成共识并且自愿的前提下,双方是有权签订无确定期限条款的劳动合同。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表示,制定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公平公正、充分友好协商的原则。因此,只要雇主与员工通过合理协调一致,杜绝使用任何强迫、诈骗、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违背法规禁止性行为,以及完全符合有关法律的各项规定,那么这样的基础之上,雇主和员工便有权利签订无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次,还存在另外一些特殊情况:在此情况下,若是员工本身主动提出或申明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则应依法确立属于无确定期限类型的劳动合同。这些特定的情形包括:
(一)本员工在该家雇佣单位连续就业超过十年;
(二)当雇佣机构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是国有企业进行改革调整重组后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时,若本员工在该雇佣单位已经连续履行超过十年的工作义务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余十年以内的时间;
(三)如果劳动者从前已连续签订两个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本身未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的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定义的违规行为,则有权利继续签约新的劳动合同。无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正式签署之后,意味着双方建立起一种相对稳定、长期且牢固的个人职业关系。只要不涉及到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的条件,或者是双方曾议定过的附加条件,那么该份劳动合同将不得被擅自解除。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设定无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民规定了严格的先决条件。除非情况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否则任何一方都无权独自决定签订和排除签订无确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