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法注册成立公司过程中,尽管尚未实际缴纳出资额之股权仍然具有可再行转让的可能性,然而在进行转让行为之时务必向购股方明确揭示有关事实与情况。依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对于未能按照预先约定时间全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而言,他们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时补足欠缺部分的出资资金,并且这种法定的违约责任并不因其所持有的股权发生转让而解除或消除。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