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患上重症疾病致使生活不能够自我料理的妇女,或孕妇以及哺乳期的母亲,倘若这些人被指控罪名而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并不会产生对社会带来潜在危害的情况下,这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是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的待遇的。
然而,针对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情况,一般来讲,若是他们所患有的疾病已经严重到影响了他们对事物的理解和掌控能力,从而使他们无法以正常状态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来;或者是当他们的病情有可能直接威胁到自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时,在这种情况下,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潜在危害的话,那么他们也是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的。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最终能否批准取保候审,还需结合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