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传唤的特定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若强制传唤需要涉及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调查了解,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使用传唤证来实施传唤。对于在现场拘留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需向其出示工作证件,并可通过口头方式进行传唤,同时在询问笔录当中要予以明确记录;
其次,公安机关无论是何种原因将其目的和实施的法律依据全都应该毫无保留地告知被传唤者,而对于那些没有正当理由就拒绝接受传唤或者试图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实施强制传唤;
最后,如果传唤对象是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法律明文规定可以采取强制传唤的各类违法行为人时,行政公安机关同样有权进行强制传唤。具体内容可见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第四十五条,所阐释的内容为公安机关追问违法嫌疑人的时候,可以选择直接到该违法嫌疑人居住或工作的地方进行讯问;
另外,如果需要采用传唤的策略,经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他所在城市或者县城内的预先指定地点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