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确定十级伤残时,可审核并核发每次为期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伤残补助金。关于“本人工资”这一概念,其定义为:工伤员工在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之前的过去12个月中所领取的综合工资水平。若本人工资超出了所在统筹区域职工平均收入的三倍,则需按该区域职工平均收入的三倍进行计算;反之,若本人工资低于该区域职工平均收入的六成,便需要按照该区域职工平均收入的六成来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