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状况下,若配偶一方向第三人欠下债务,而此项债务另一位未获告知,那么其应负担之此债务责任将须视具体情况进行判定。若该笔债务实为满足家庭日常基本需求所必需,即便是另一半对此并不知情,亦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然而,若该笔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那么这便被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