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而言,因疏忽大意或过分自信过失所引发的行为并不足以被判定为非法拘禁罪。本罪所表现出来的主观性特征主要在于,犯罪者必须存在明确的主观意图,即是预知自身的行为可能带来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益的潜在危害后果,同时对该后果抱持期望态度甚至是放任其发生。若仅仅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度自信的过失导致他人在一段时间内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那么通常情况下不会被视为非法拘禁罪。这是因为,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需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非法拘禁罪来说,刑法明确将其定义为由故意行为所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