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货运损失保险理赔并非一定须依赖于交警的出勤审核。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范,若损害赔偿事宜得以私自协商解决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将不予进行任何形式的理赔服务。这种情况需要在交警的介入之下,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明确过失方,因为只有存在过错才能够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从而申请保险理赔服务。
然而,当事故经过交警处理后,保险公司派出代表参与处理过程将会更为理想的选择,并且将所涉及的赔偿数额记录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调解协议之中,才能确保获得保险公司全额理赔。
同时,根据交警部门的调解规则,若保险公司未能派遣专员参加调解进程,其他参与方在交警部门的约束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的,原则上应当确认此份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合法性。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