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形之下,仲裁均采用“一次裁决即为最终决定”之制度。裁决书一经作出,若当事人在此之后对相同争议再次提出仲裁申请或至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则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然而,倘若仲裁裁决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当事人便可依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亦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