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法人在依照法规获取到贷款后,仅对该笔贷款所适用的事宜进行调整,并未采取故意欺诈之举,那么此类做法便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然而,如若公司在申请贷款阶段已采用欺诈手段,诸如提交虚假信息或伪造证件等,即便后期变更了贷款用途,也依然有可能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