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当事人通常不得缺席法庭审理。因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需要维系婚姻关系或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除非确实由于自身无法表达意志等特定原因之外,均需亲自出席庭审现场。若由于特殊原因而无法亲临法庭,则必须向当地法院递交书面陈述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