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律师,在接见涉嫌犯法或者受指控的被告之时,其主要目的在于为被告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深入了解案件进展状况、核实各类证据并着手进行抗辩辩护等方面的工作。在此过程中,律师有权向被告询问有关案情的具体细节,然而却无法直接获取或记录被告的“口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律师的会见权得到了充分保障,然而获取口供则属于侦查机关的法定职责范畴,律师并无权力强制被告承认任何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