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农村地区,对于私人之间出现的房产纠纷,首先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自行解决。若经过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依据法律程序寻求乡县级人民政府的调解和处理。
然而,当对乡县两级政府作出的裁决结果存在异议时,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争议房屋的现状或状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