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存在着相互包容与覆盖的紧密联系。经过整合,原有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监督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融合组成了现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承担的职责已经涵盖了原先工商、质监及食药监三大部门的主要职能。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安全监管局与工商局虽然同属公务员正部级直属行政机关,但它们在执法领域上各有分工,并未出现重叠或交叉现象,彼此间也不存在直接关联性。
此外,市场监督管理局则是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多个部门进行整合后形成;
至于工商所,它实际上是工商局的分支机构。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