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或者毁灭的情况,财产权拥有者有权提交申请至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行补充颁发。等15日的期限过去之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出财产权拥有者遗失或者毁灭声明,然后再进行补充颁发。在这个过程中,倘若财产权拥有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了补充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请求,而不动产登记机构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其补充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职责,那么利益相关方就有权利依据相关的法规,向上一级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政府的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